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公寓的管理,創建文明、舒适、整潔、優雅的學習、生活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在校期間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為養成教育的重要載體。為加強對學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學工部(處)下設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寓中心),作為對學生進行住宿管理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公寓内學生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綜合管理等。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襄樊學院在籍普通本、專科生,以及研究生、全日制自考助學生、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入住公寓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公寓提供的生活、學習資源。
(二)對公寓内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公寓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三)對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服務、管理工作有建議和監
督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學生在校入住公寓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
(二) 按規定繳納公寓住宿費用。
(三) 主動參與公寓建設,營造良好住宿環境。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條 學生公寓所有寝室,由公寓中心統一管理;學生住宿由學工處公寓中心安排,學生不得轉讓、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得自行相互調整,不得随意搬出。如需調整,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系(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審批,學工處同意後,由公寓中心安排調整;系(院)如需調整學生寝室,應報學工處批準,由公寓中心安排調整。
第七條 新生入學和每學年報到注冊時,應出示繳費憑證方可住宿。休學、退學、轉學等應在公寓中心辦理注銷手續後方可離校。如未辦理退宿手續,住宿費用連續計算。
第八條 學生公寓住房鑰匙由公寓中心統一配制,學生每人一把,應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及時報公寓中心另行配制(配制費自付),學生不得自配、轉借鑰匙。
第九條 公寓中心公用鑰匙主要是供維修之用,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在特殊情況下,學生借鑰匙,應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值班人員在驗明證件後作好登記,方可借用。
第十條 寒暑假需住校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系(院)輔導員同意後報公寓中心審批,公寓中心根據情況統一安排住宿。
第十一條 畢業生畢業時應按時離開學生公寓。若因特殊原因暫不能離校的,應辦理相關申請手續,由公寓中心統一安排;如未按照學校規定辦理退宿手續,學校不負責因清掃、維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寓内個人物品損失。
第十二條 學生應在公寓住宿。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在公寓外住宿。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公寓外住宿:
(一)家庭所在地離學校1公裡範圍内的;
(二)身患疾病,生活需要特殊護理的;
(三)學校認定其它确需在外住宿的情況。
第十四條 在學生公寓外住宿的學生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 學生本人書面申請;
(二)家長持有效證件來校說明情況并簽署意見;
(三)填寫《襄樊學院學生公寓外住宿申請表》,并承諾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加強人身和财産安全的自我保護,承擔個人在外住宿應負的責任,經公寓中心審批備案後方可在外住宿。公寓中心和各系(院)要建立校外住宿學生管理檔案,加強對校外住宿學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紀律教育,嚴格考勤,注意掌握校外住宿學生的思想動态與行為表現,發現問題及時向家長和學校反饋。
第四章 公共财産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公寓所有房屋、室内外設備設施均為學校财産,人人都應愛護公共财物,不得人為損壞。
第十六條 公寓配備的家具未經批準不得帶出室外。
第十七條 公寓住宿學生要愛護一切家具及設施,凡有人為損壞或丢失者,須照價賠償;若無法查出損壞當事人,則由該公寓成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損壞公共财産者,除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的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屬自然損壞的公共财産,由寝室長報修,公寓中心負責維修。
第五章 水電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公寓用水用電實行“定時限流,定量免費、節餘留用,超量收費”的管理辦法,“節餘留用”以一學年為期限。
第十九條 全年以11個月計算,學生公寓按所住人數,每人每月供電4度、供水3噸,為使學生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好習慣,超出部分按學院有關規定标準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 不得違章用電。不得擅自私拉、改裝供電、電話、網絡線路,變更電器位置;不得私自拆裝或損毀電器;不得在電線上晾曬、懸挂衣物;不得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電器,如熱得快、電爐、電熨鬥、電飯煲、電磁爐、電炒鍋、電熱毯、電熱杯、電取暖器、洗衣機等;不得使用劣質電器;台燈、充電器應遠離蚊帳、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燈息,并停止使用所有電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公寓提倡節約用水、用電,杜絕常流水、常明燈現象。如發現水電設施損壞,請及時到值班室登記報修。水電設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住宿學生遵守下列衛生規定:
(一)合理制定值日表,各寝室保證每天有值日生負責清掃,做到寝室内無異味,物品擺放整齊,房間整潔幹淨。
(二)講究衛生,不随地吐痰,不亂塗亂畫,不亂潑亂倒。
(三)不得将容易導緻堵塞的物品丢進廁所便池内,學校不承擔人為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疏通費用。
(四)公寓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環境衛生,住宿學生負責寝室衛生。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屬集體宿舍,每個寝室應選出一名寝室安全員,加強自我管理。物品應妥善保管;大件物品應在各樓棟值班室登記後方可出入。學校不承擔非管理過錯而發生被盜或被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帶入公寓的計算機,經公寓中心登記後方可帶入。計算機擁有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計算機;如為他人違紀使用提供便利,計算機擁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擔責任;執行安全用電規範,自行配置可靠的電源穩壓保護器。學校不承擔非管理過錯而造成的各種責任。
第二十五條 增強安全意識,謹防上當受騙,在公寓區内發現可疑人員應及時向公寓值班室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生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盜。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爐;不得焚燒廢紙雜物;不得燃放煙花、炮竹;不得點蠟燭、抽煙;不得在學生寝室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口堆放雜物、停放車輛;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不得破壞防盜欄(網);不得損壞或擅自使用滅火器和消防設施;遇有火警、盜警應及時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值班室和保衛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非公寓人員進入學生公寓應出示有效證件,登記後方可進入;無有效證件者,不得進入公寓樓内。學生出入應自覺接受公寓值班人員檢查詢問。
第二十八條 學生接待來客,要經允許,憑有效證件辦理會客登記手續後,方可進入公寓,離開時應主動注銷,不得在公寓留宿。
第二十九條 不得晚歸或夜不歸宿,不得攀爬門窗、護欄、陽台等出入公寓。學校不承擔由此出現的人身安全事故責任。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三十條 遵守作息制度規定的作息時間,學生公寓門衛應準時開關大門。晚歸學生須出示學生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值班室登記方可進入。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不得在公寓内嘻戲、喧嘩;以衣着得體;就寝期間保持安靜,不得做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事情。
第三十二條 男性公民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女生公寓;女性公民未經批準不得進入男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客。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寓區經商、推銷商品、散發及粘貼商業廣告。
第三十四條 不得在公寓區内養寵物。
第三十五條 兩輪以上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學生公寓區;各種車輛不得進入學生公寓樓内;學生的車輛一律停放于指定地點。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工部(處)會同各系(院)共同抓好公寓區内的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寝室文化。
第三十七條 保衛部門加強公寓安全巡邏,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隐患;協助公安部門查處治安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學生穩定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寓中心應為學生的學習、生活及時提供優質服務;聯合有關部門對公寓違紀事件調查取證;掌握公寓學生的安全隐患動态。
第三十九條 各系(院)應每周開展寝室衛生檢查,定期開展學生寝室評比活動,主動抓好所屬學生寝室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條 政工人員及輔導員應深入學生寝室了解寝室建設狀況,掌握學生思想動态,開展學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生自治組織應每周開展衛生檢查,了解寝室
建設狀況,掌握公寓管理信息;協助公寓中心和各系院開展公寓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公寓裡的表現作為系評優和評獎的依據,并納入學生學年個體素質發展水平綜合測評和學生課外素質學分的評定工作。違反以上規定或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學生根據《襄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經學工處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工部(處)·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