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辦法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8-03-15 點擊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系(院)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分團委書記、各年級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指導教師)等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六條  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指導教師)、熟悉情況的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内公示,并報學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持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1,以下簡稱《調查表》),并加蓋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公章,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

第八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以學校所在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2007年襄樊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為人均185/月)上浮20%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的上限,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予以綜合評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1、一般困難學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養費低于認定标準上限的學生,可考慮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2、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考慮認定為困難學生:

1)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農村學生;

2)城鎮下崗職工子女;

3)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4)直系親屬長期患病在治療的;

5)單親家庭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6)家庭遭受較嚴重災害的一般貧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經濟存在較嚴重困難的。

3、特殊困難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考慮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

1)無經濟來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學生本人殘障;

3)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事實孤兒”;

4)城鎮雙下崗職工子女;

5)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自費治療的;

6)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少數民族貧困學生;

7)多個子女同時就讀的貧困家庭子女;

8)受災的貧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經濟困難的。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系(院)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做好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前,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申請的在校學生發放《調查表》。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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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每學年開學時,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安排全校的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表》),并負責收集《調查表》。

第十四條 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和《調查表》,依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及其它情況,每學年組織民主評議,确定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系(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在進行民主評議的過程中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大)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五條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在由認定評議小組進行評議時,可隻提交《申請表》,不再提交《調查表》。

第十六條  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學生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系)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  各系(院)應按照學生《申請表》和《調查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庫,平時要做好經濟困難學生的跟蹤調查,及時更新信息,确保信息準确無誤。

第十八條  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系(院)審核通過的《申請表》和《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認定工作組每學年對所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将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經濟困難學生資助:

1)受到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後續資助工作中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系(院)應對已經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跟蹤調查,建立貧困生資助檔案(電子表格每學期報大學生資助中心備存),做好受助貧困生的相關記錄,考查資助效果,從而保證我校經濟資助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學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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