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和财産的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根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和學校的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依法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處理學生中出現的各類安全事故,教育、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保護學生、明确責任、管教結合、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确學校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對在工作中因不履行職責,釀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将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條 本規定是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處理的規範。學生是指在校注冊學習并取得學籍的各類學生,包括普通本專科生和脫産并在校内集中學習的成教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成員由學校辦公室、學工處、保衛處、教務處、繼續教育學院、後勤處、财務處等部門及各系(院)黨政負責人擔任,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七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全面規劃和領導全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第八條 學工處、保衛處是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也是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學工處側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并主持學生重大安全事故處理工作。保衛處側重進行校園安全防範、設施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參與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分工協作、積極配合。
第九條 系(院)具體負責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分管學生工作領導具體組織實施學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條 學校各有關單位要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各單位要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和職能制定學生安全教育計劃,積極組織開展以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學生安全防範能力。
第十一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根據學校實際和學生特點适時開展。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各系(院)每學期要以班級為單位集中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節假日中要以适當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對學生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騙、防事故的教育,使學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學生應自覺學習安全防範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十二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衛生健康教育有機結合。要通過心理衛生健康教育,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使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态,把因心理障礙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規章制度,明确職責,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全校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項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十五條 校園實行門衛制度。學校門衛有權要求入校的可疑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對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門衛應當拒絕其進入。師生員工在發現可疑人員進入學校時應及時向校保衛處報告,校保衛處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或要求其出示證件。對不能說明情況的可疑人員,校保衛處應責令其離開學校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對進入學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員,應要求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不登記的,應拒絕其進入學生公寓并向校保衛處報告。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校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非法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鬥毆和賭博,禁止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禁止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騙,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飲食店、商店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衛生。
第十九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文娛體育場(館)、教室、圖書館、餐廳等公共場所的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财物損失。
(三)在生産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遊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遊泳。
(五)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二十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并必須有教師或學校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組織者必須自覺服從學校的安全審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襄樊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公寓(宿舍)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第二十二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财産安全等情況時,有關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縮小影響,并及時向學校學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隐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校保衛處或公安部門處理。學校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态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生個人辦理人身保險,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人身和财産發生一般性傷害後,由保衛處牽頭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在校園内,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重大事故後,保衛處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學工部門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複秩序,并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事故發生後需及時向校方責任保險公司和公安機關報告,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保衛處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經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員會研究後,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校或有關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并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
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産,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财物損害的,學校将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責任。對擅自離校不歸,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有關系(院)應及時尋找并報告學工處和保衛處,及時通知學生家長。連續2周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由系(院)上報學工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退學,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非學校原因造成的學生傷殘、死亡,學校不承擔責任。如家庭确有困難者,學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給予适當經濟補助。
第三十二條 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增強學生意外傷害的處理能力,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因保護國家财産和他人人身、财産安全,見義勇為而緻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校将給予表彰獎勵,并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授予榮譽稱号。
第三十四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應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給予紀律處分按照《襄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由學校處理的,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可向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對申訴答複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襄樊學院理工學院學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