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8-03-15 點擊數:
第一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安排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自習、實習、考察、勞動、早操鍛煉、政治學習及規定參加的會議等都要求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請假未被批準而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超假者,超假部分按曠課處理。對允許免修的課程,可不計曠課。
第二條 學生上課、實驗、政治學習及規定參加的會議,每節課按一學時計算;自習課二節按一學時計算;早操鍛煉每天按一學時計算;教學計劃規定的實習、考察、勞動課以及平時教學時間,每天按八學時計算;遲到、早退三次按一學時計算。
第三條 學生請假時,必須按批假權限履行手續。請假1-2學時者,由班長批準;兩學時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輔導員批準;三天以上,由系(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批準。
第四條 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寫好請假條,經批準簽字交給班長後始為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補假。事假必須有家長或有關方面證明,病假必須有學院衛生院或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五條 學生假期完畢,應向班長報到,辦理消假手續。請假條應由班長或學習委員保管。
第六條 對請僞假者,原假期按曠課計算,并給予批評教
育。
第七條 對曠課的學生,根據《襄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課堂考勤必須填寫《襄樊學院課堂教學日志》、《襄樊學院班務日志》,由班長或學習委員負責填寫。每節課考勤必須由當堂任課教師簽字。《襄樊學院課堂教學日志》每周以教學班為單位報各系(院)教學秘書。《襄樊學院班務日志》每周以教學班為單位報輔導員簽字。
第九條 負責考勤的學生幹部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凡弄虛作假者,給予批評教育,本學期内品德考評不得高于合格等次;屢教不改者,将根據《襄樊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有遲到、早退、曠課情況時,寝室長、班幹部以及輔導員,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一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外出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并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工部(處)·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