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學校人才培養目标,切實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進一步确立個性教育思想,促進學生的個性發展,根據《襄樊學院學分制實施方案》和《襄樊學院關于修訂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的原則意見》(2007年修訂),特制訂本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大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教學單位、學生工作及教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的組織和管理,要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創造條件,為學生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提供方便,并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指導和落實。
第二條 教師根據安排,承擔指導、輔導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工作任務。
第三條 學生參加各種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學校按标準計算其學分。
第二章 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的内容
第四條 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内容主要包括:
1、參加國家級、省級、市級、校級競賽(含教學、科技、文藝、體育、美術等);
2、參加各種科技文化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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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各種群衆性文藝體育活動和社團活動;
4、參加各種職業合格證書考試、學業證書考試;
5、參加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活動;
6、參加研究生考試或國家公務員考試以及類似級别的考試;
7、參加其他有利于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技能提高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
第三章 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的學分标準
第五條 學生參加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可按以下标準計算學分,若同一内容重複獲獎,取最高獎勵計算學分。
1、參加各種競賽并獲得獎勵:
(1)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分别記6、5、4、3學分,參加而未獲獎者記1學分;
(2)省級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分别記5、4、3、2學分,參加而未獲獎者記1學分;
(3)市級、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别記3、2、1學分;
(4)參加體育、歌詠等各種比賽,視獲獎名次記1-5學分。
2、參加科技文化活動、社會公益活動一次記1學分,本項最多記2學分。
3、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獨立撰寫有較高水平的調查報告1次(篇)記1學分,本項最多記2學分。
4、參加群衆性文藝體育活動2次記1學分,加入社團,并堅持參加活動一學年記1學分,本項最多記2學分。
5、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記2學分,
其它非英語專業學生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記2學分,英語專業學生通過英語專業八級考試記2學分。
6、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證書、學業證書,每種記2學分,本項最多記6學分。
7、參加科學研究和發明創造活動,公開發表論文一篇記2-6學分,申請國家專利一項記2-6學分。
8、參加研究生考試或國家公務員考試以及類似級别的考試獲得通過記2-4學分。
9、參加其他有利于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技能提高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視活動的内容及要求記1-3學分。
第四章 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的确認與管理
第六條 學生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的考核由各系(院)具體組織實施,各系(院)要為每名學生建立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檔案,及時、準确地記載學生的活動情況及學分。
第七條 學生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學分的确認按下列程序進行:
1、系(院)教學辦和學工辦根據學生的活動情況記載核算每名學生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學分;
2、各系(院)負責教學工作和學生工作的領導聯合審定每名學生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學分;
3、公示審核結果,若有異議再進行複核,無異議記入學生學業檔案。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外實
踐與創新活動學分10學分,凡未完成此項學分者,視為未完成學業。
第九條 學生的課外實踐與創新活動學分的确認與管理是學生學業的一部分,各系(院)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杜絕弄虛作假,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意見自2008級學生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院政發[2005]13号文“襄樊學院學生課外學習指導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