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襄樊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教務處處長、副處長、各二級學院和有關單位(部門)行政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員21至27名。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務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普通教育學生畢業資格;
(二)審定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三)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争議和其它事項。
第四條 各二級學院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各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擔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由5-7人組成,成員名單由各二級學院提出,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士學位授予标準,審核本院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本院拟授和不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
單,在本院内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研究本院授予學士學位的争議問題,向學校學位評
定委員會提出本院授予學士學位有關事項的建議。
第五條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标準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者由學校授予相應學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的學士學位:
(一)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取得畢業資格;
(二)學位課程學分績點達到2.0及以上;
(三)計算機水平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全國計算機等級一級及以上等級考試;
2、通過湖北省高等學校計算機等級一級及以上等級考試;
3、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計算機等級考試。
(四)外語水平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非外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
2、外語專業的學生通過國家外語專業四級考試;
3、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通過湖北省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A級考試;
4、通過學校組織的相應類别的學位英語考試。
(五)學業成績特别優異,經學校認定在學術上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作出突出貢獻者,經學位辦認定并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後,其第五條之(三)、(四)款要求可适當放寬。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二)在校期間學位課程學分績點未達到2.0及以上的;
(三)英語、計算機水平未達到第五條規定的;
(四)經二級學院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
予學士學位的。
第七條 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程序
(一)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普通高等教育授予學士學位标準,對本院應屆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資格逐個進行審查,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建議名單;
(二)二級學院公示拟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接受師生監督;
(三)二級學院向學校學位辦報送拟授學士學位學生名冊及相關材料;
(四)學位辦審核無異議後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五)召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會議有效),以無記名表決方式(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視為通過),決定各二級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八條 對已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後予以撤銷。
第九條 本細則自2007級學生開始實施。2005、2006級學生仍執行原《襄樊學院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院政發〔2005〕120号)。
第十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