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建良好的學風和校風,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學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的基本依據,學校和學生都應當遵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實行學分制人才培養方案的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專科(高職)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者,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者,可以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所在系(院)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否則視為曠課。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 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和學分載入學生學業檔案。
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及格才能取得相應課程學分。考試以百分制記分,60分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者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記分。
必修課、學生選定的專業方向課補考不及格,應當重修。各種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或改選其他課程。
第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每學年進行一次。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該課程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學生依照人才培養方案按學期修讀課程、獲取學分,考核不合格按學校規定重修。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根據《輔修方案》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三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不予補考,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因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紀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時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申請或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提出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确有拟轉入專業的興趣和特長,經拟轉入專業所在系(院)考核,确認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确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拟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要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轉專業須經學生所在系(院)審核同意,拟轉入專業所在系(院)考核同意後,報教務處批準。
第十六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為本科6年,專科(高職)5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十九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六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一學年未取得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同期應修課程總學分的五分之三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在學校規定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或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退學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在基本學制年限内結業的(本科四年,專科三年),結業後在彈性學制年限内(本科3-6年,專科2.5-5年)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達到輔修專業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予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予以追
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原《襄樊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院政發[2006]80号)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