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8-03-15 點擊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等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秉承“淡泊明志,甯靜緻遠”的校訓,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等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學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當持《襄樊學院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提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不報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入學健康複查由學校醫院依據國家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标準進行。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者,暫不予注冊,準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者,可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所在系(院)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否則視為曠課。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繳齊當年應繳學費者,不予注冊。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給予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 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學制、修業年限與學分

第十一條  本科基本學制4年,專科基本學制3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其中本科為36年,專科為2.55年。超過此年限,不予注冊。

第十二條  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不能在基本學制年限内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者,須按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

第十三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學專業教育教學計劃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學生應當努力學習,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業并取得相應學分(各專業學生畢業總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教學計劃)。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取得的學分,應不少于所學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當學期課程總學分的二分之一,否則将視情況分别按本規定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四十一條處理。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和學分載入學生學業檔案。

第十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及格才能取得相應課程學分。考試以百分制記分,滿60分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者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制記分。

第十七條 學生缺課達到一定的時數,取消相應課程的考核資格,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必修課和限選課應予重修,選修課可以重修或者改選其它課程。

第十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每學年進行一次。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課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學期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應予重修。重修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學有餘力的學生在完成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課程之後,輔修其它專業課程;對修完輔修專業規定課程且考核成績合格的學生,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學生輔修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經批準可以休學;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必須休學。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校批準休學之日起計算。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所在系(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獎學金、助學金。

(三)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學生醫療費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征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學生因特殊困難可申請離校保留學籍一年。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九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周向學校申請複學,經學校審查合格的,方可複學。

(二)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學校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三十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一條  休學、停學期滿準予複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下一年級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本校學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準許提出校内轉專業的申請:

(一)學生确有拟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經拟轉入專業所在系(院)考核,确認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确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拟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要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三)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專科二年級(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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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以上者;

(四)由文科專業轉入理工科專業或由理工科專業轉入文科專業(文理兼收專業除外)者;

(五)一般專業轉入特殊專業(即招生錄取時有單獨考試的專業)或由特殊專業轉入一般專業者;

(六)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七)已達到退學程度者。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學的條件:

(一)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入高學曆層次的;

3、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六節  學業警告、試讀與退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一學期未取得學分的課程達到教學計劃

規定的同期應修課程總學分的二分之一者,給予學業警告。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轉入試讀,保留學籍一年:

(一)連續兩個學期受到學業警告者;

(二)各學期累計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的課程除外)學分達到20--30學分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隻能試讀一次,試讀随下一年級進行,試讀期為一年。試讀期間,學分制學生應取得教學計劃規定的同期應修總學分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解除試讀,恢複學籍,否則予以退學。

若試讀一年其在校學習時間将超過其學制兩年的學生不得試讀。

第四十條  學生試讀期間,應補交一年的學費。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連續三次受到學業警告者;

(二)各學期累計考核不合格課程學分(補考或重修及格者除外)超過30學分者;

(三)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條件者;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業年限(本科6年、專科5年)内未完成學業者;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複學申請或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八)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二條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作出的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學生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内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後,即視為送交。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

(三)退學學生的有關費用問題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已退學的學生不得複學。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學位

第四十五條  凡是按照教育教學計劃的要求,提前學完全部規定的課程,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可提前一年(專科生可提前半年)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于其拟畢業時間的前一年向所在系(院)提交書面申請,經系(院)審核同意,報學校批準。學生因學習困難,不能按規定學制年限(本科4年,專科3年)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但需在規定學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學期(例如,本科生在第7學期,專科生在第5學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請,報學校審批後,編入下一年級管理。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多不得超過其學制兩年。延長學習年限期間,學生應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十六條  畢業和學位授予:

(一)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内學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二)具有畢業資格并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三)學生在學習主修專業的同時,經批準按另一專業的輔修專業教學計劃修完規定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除發給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外,另發給相應的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結業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畢業論文(設計)不及格的學生,可在畢業答辯後一年内重做一次并重新答辯一次,合格者準予畢業;一年内不重做、不答辯、答辯未通過者,作永久性結業處理。補做畢業論文(設計)須按規定繳費。

(二)凡課程考核不及格未取得畢業資格結業的學生,在其結業後一年内可以申請返校重修,重修時按規定繳納重修費。

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過一年未返校重修或重修不合格者,作永久性結業處理。

(三)結業學生返校重修期間的食宿、交通、學費自理。

(四)結業學生經重修或重修考核取得畢業資格,隻發畢業證書,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二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專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學生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

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和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及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生可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須按學校關于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研、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将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和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活動,學校将依法勸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和侵害公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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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

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共建文明、舒适、整潔、優雅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文藝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号和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六十五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六十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适當。

第六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七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七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無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等方式送交。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四條  學生對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

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六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七條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91日起執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工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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