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樹立先進典型,激勵學生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根據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獎學金類别:
(一)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設立,用于獎勵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表現特别優秀的學生;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設立,用于獎勵家庭經濟困難,勤奮學習、積極進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校長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用于獎勵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品學兼優,具有标杆和示範作用的學生;
(四)優秀學生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用于獎勵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學生;
(五)單項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用于獎勵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
(六)先進集體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用于表彰在學生學習和生活中具有标杆和示範作用的先進集體;
(七)社會獎學金:由企業、校友、個人捐贈設立,用于獎勵特定範圍的學生。
第三條 我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專科學生,符合條件者,均可享受學生獎學金。
第四條 獎學金獲得者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按時報到注冊;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評選學年度精讀書籍不少于5部(其中學校推薦書目不少于3部);
(六)評選學年度參與義工服務活動時間在20小時以上;
(七)健康狀況良好,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标準》合格及以上等級。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其申請條件和名額按照湖北省财政廳、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其申請條件和名額按照湖北省财政廳、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校長獎學金頒發給“三好學生标兵”和為學校争得重大榮譽的優秀學生;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10000元,每年獎勵名額為10人左右;校長獎學金獲得者自動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申請條件由各二級學院拟定。學校按在校生(畢業班除外)總數的20%,每人每年500元的标準進行預算,由各二級學院在預算範圍内确定獎勵标準和名額,原則上獎勵名額不少于20%。
第九條 單項獎學金評定:
(一)政府部門組織的競賽活動中,獲得國家級一等獎、
二等獎、三等獎,分别獎勵2000元、1500元、1000元;獲得省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别獎勵1500元、1000元、500元;獲得省級、國家級的鼓勵獎、優勝獎、道德風尚獎等,獎勵200元。政府部門所屬專業性協會組織的競賽活動中獲得獎勵,可參考上述标準減半獎勵;
(二)第一署名為湖北文理學院,在北大版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的第一作者,獎勵2000元,在省級及以上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文藝作品、藝術設計作品的第一作者獎勵500元;
(三)獲得發明專利者,獎勵2000元,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者,獎勵1000元;
(四)獲得政府部門授予的國家級、省級精神文明獎(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等),分别獎勵2000元、1000元;
(五)考取研究生、獲得雙學位、考取公務員(含選調生),獎勵500-1000元;
(六)對學校發展有突出貢獻者或某方面專長有突出表現者,獎勵200-2000元;
(七)單項獎學金無名額限制,團體按一人次獎勵;同類性質獲獎按最高等級發放。
第十條 先進集體獎學金,每項獎勵200-1000元。
第十一條 社會獎學金的獎勵标準、名額及申請條件,按照捐贈者與學校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學校獎學金評定辦法,并指導落實;校評審委員會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學工部(處)·團委、教務處、科研處、計财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任委員;校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工部(處)·團委。
第十三條 二級學院成立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各學院獎學金評定細則,做好評審工作;院評審委員會由黨委書記任主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任副主任,學工辦主任(分團委書記)、輔導員(班主任)和學生代表任委員。各學院獎學金評選細則應事先報學工部(處)·團委備案。
第十四條 班級成立由輔導員(班主任)任組長,班長、團支部書記、學習委員和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獎學金評審小組,負責班級獎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一)學生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其中單項獎學金應附相關支撐材料;
(二)班級獎學金評審小組确定初評名單,由輔導員(班主任)簽字上報院評審委員會審核;
(三)院評審委員會對各班級上報名單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确定名單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後彙總名單報學校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四)學校評審委員會審核彙總,并發文表彰。
第十六條 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學生對評審過程及結果有疑問,應以書面形式向院評審委員會提出質詢,院評審委員會應進行調查,在5個工作日内向質詢人做出書面答複,并報學工部(處)·團委備案。
第十七條 二級學院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資格且不再遞補,并對相關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非畢業班學生評定時間為每年11月;畢業班學生隻設單項獎學金,評定時間為每年4月;評選材料應按時一次性上報,材料不全、失實或不符合要求者一律取消評審資格。
第十九條 表彰形式及發放方式:
(一)以二級學院為單位召開總結表彰大會;
(二)學工部(處)·團委負責印制榮譽證書,二級學院負責為獎學金獲得者打印榮譽證書,并報學校辦公室審核蓋章後頒發;
(三)獎學金由計财處存入獲獎學生銀行卡。
第二十條 學生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财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和社會助學金的評定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處)·團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