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生注冊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号令)和《襄樊學院學分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院政發【2008】90号),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在籍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注冊分為新生入學注冊和學生學期注冊兩種。入學注冊是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入學報到、取得學籍的一種手續;學期注冊是已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每學期開學時進行信息登記、延續學籍的一種手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注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領導和教務處、學工處、招就處、計财處等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有關學生注冊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與決策。
第五條 教務處是全面負責學生注冊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在學校注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在學校注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和教務處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對本學院學生的學期注冊工作。
新生的入學注冊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七條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教育本、專科學生,每學期開學時,均應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第八條 新生應按規定辦理入學注冊後才能取得學籍。新生注冊時間在新生資格審查期結束後進行。
第九條 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第十條 已經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需要辦理注冊手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後,辦理複學手續時需按本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經批準保留入學資格的,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需要辦理注冊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審查批準,同意重新入學的,按本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一條 學生在注冊前,應先按規定向學校繳納學費,憑繳費證明辦理注冊手續。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國家規定申請助學貸款或者按規定申請辦理學費緩繳手續,憑貸款(資助)或緩繳手續證明辦理注冊手續。緩繳期不得超過一學期。
第十二條 每年新生資格審查期滿後,學校招生部門應将最終确認的新生錄取名單報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進行電子注冊。已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根據國家規定時間由教務處統一辦理學年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因休學、複學、轉學、轉專業、退學、延長修業年限、出國留學、應征入伍等原因發生學籍異動的,學生所
在院(系、部)應及時督促學生辦理相關手續,并将有關信息反饋給教務處。
第十四條 學生應如實向學校填報有關學籍管理所需的信息;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學生應及時到教務處進行信息更改。
第四章 注冊流程
第十五條 注冊必須由學生本人持學生證親自辦理,不允許他人代為辦理注冊手續。學生在辦理學期注冊手續時,必須出具學校财務部門的繳費憑證(或貸款、緩交手續證明)。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按國家招生有關規定将對學生的有關信息(包括體檢複查)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才予以正式注冊,取得學籍,複查由學校招生就業處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對複查未合格者,由招生就業處通知本人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合格者,由招生就業處提供學籍所需信息,教務處統一辦理學籍電子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學費的學生,可以按以下程序,取得相關憑證後辦理注冊手續:
(一) 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憑相關部門助學貸款批件辦理注冊手續。
(二) 未能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确因家庭經濟困難,可以申請緩繳學費。申請緩繳學費的學生,憑相關部門同意緩繳學費批件辦理注冊手續。
第五章 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凡不能如期注冊的學生,必須在正常注冊期限
内向學校相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憑請假手續到教務處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第十九條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以信函的形式并附鄉鎮或街道一級行政機關的證明,向學校教務處請假,辦理暫緩注冊手續,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周。
第二十條 在籍學生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以信函的形式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2周以内由所在學院負責人批準;請假達2周以上者,在所在學院及學生工作處審核的基礎上,報學校教務處批準,方能辦理暫緩注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已經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學生,在其允許延期注冊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第六章 未注冊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學生未按規定時間注冊的,視為未取得學籍或未延續學籍,學校按以下情況處理:
1、不予安排選課;
2、不予安排課程考核;
3、不予記載課程考核成績。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冊手續的學生,超過緩注冊期三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注冊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予以退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規定的注冊時間以校曆(或錄取通知書)為準;已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以經核準的允許延期注冊截止時間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由注冊管理引發的争議,由教務處負責受理,并報請注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